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罗马-不列颠时期的当地政府(3)

来源:哔哩哔哩

在早期帝国,总督集军权与行政权于一身,而领兵打仗对总督更有吸引力,不列颠这类边境骚动不安的行省能给他们带来更多的晋升机会。不列颠的首任总督普劳提乌斯离任时,只剩下威尔士和苏格兰有待征服,而整个英格兰几乎完全成为罗马人的势力范围——要么处在罗马人的直接统治下,要么由藩属王统治。

征服的地区越多,如何维持已征服地区的社会秩序就变得越突出,总督的司法权就显得越重要。作为行省中最高的司法权威,总督握有判处死刑的“生杀权”(ius gladii,字面意思为“剑权”),他通过主持巡回审判庭行使司法权。由于行省中没有常设法庭,总督每年需巡行各地,在几个指定的地点审讯刑事案件。民事纠纷按罗马法的因“群”而异原则交给地方政府的自治法庭处理,但它们无权审理涉及罗马公民的案件,此外,超过一定金额的民事案件也可由总督亲自裁决。不列颠的罗马公民一开始主要聚居在科尔切斯特,因此当时主要的,甚至可能是唯一的巡回审判庭就设立在这里。但由于不列颠行省辖区总部在公元 1 世纪末移至伦敦,伦敦的罗马公民人数很快就超过了科尔切斯特,因此这里可能又设立一个巡回审判庭。

在巡回审判庭上,总督会酌情采取不同的诉讼程序。对于非罗马公民或轻罪,往往采取无须正式审讯的简易诉讼;而对于罗马公民或重罪,则采取正式的诉讼程序,诉讼人需要由辩护人做代表,并出具相关的人证物证。总督通常在一个由其亲友和地方权贵组成的咨询机构(consilium)的帮助下审理案件,但这个机构不是陪审团,最终的决定权仍在总督那里。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不过,总督的司法权威还是在两个方面受到了限制:一,罗马公民可以像使徒保罗那样直接向皇帝上诉,到2世纪,凡牵涉死刑的案件全部自动转交罗马,由皇帝亲自裁决。二,从哈德良时期起,市元老等当地政治特权等级的法律地位得到提高,一般不能对他们处以死刑,对他们的最高量刑是流放,但这也要提交罗马,由皇帝定夺。

事实上,总督可能经常给皇帝写信,向他请示各种问题。这种情况虽然在不列颠难以得到证实,不过仍可以从小普林尼和图拉真的通信中看出来。小普林尼曾担任比提尼亚(Bithynia,今之小亚细亚西北部地区)的总督,他就职期间频频与皇帝图拉真通信,所请示的问题大到前述的如何处置基督徒,小至能否修建浴室,真可谓事无巨细。总督日常工作之繁忙,由此可见一斑。

有时候总督太忙,他会得到一位法律专家,即“委任法官”(legatus juridicus)的帮助,这个官职是从韦伯芗时期开始出现的。委任法官属于大法官级别的官员,由皇帝任命,但隶属于总督。迄今为止,有7位不列颠委任法官可以被史料证实,其中有5位的姓名留存至今。

显然,仅凭巡回审判庭上有限的人手不足以胜任所有这些繁重的工作,因此本地官员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。他们不仅负责缉拿、拘捕犯人等具体工作,通常还要预审犯人,然后或将犯人押送至总督那里,或将其留监以等候总督前来亲审。总督一般只受理性质严重的刑事案件,譬如谋杀,纵火和大宗盗窃。总督审理抢劫犯时,一般依据本地官员的预审而径直采取简易诉讼程序,当即作出判决。

在民事诉讼方面,本地官员也承担了不少行政责任。如前所述,各地自治法庭负责审理所辖臣民的民事案件,直到他们获得罗马公民权为止。行省中的罗马公民按罗马民法组织自己的生活,民法是罗马法的菁华,在财产法,继承法等方面提供了近乎完美的规范,由于本地官员中不少人是罗马公民,罗马法便为他们调解日常民事纠纷提供了一套参照体系。正是由于这些本地官员的合作,罗马的法律条文才有效地渗透进不列颠社会。

综上所述,罗马政府通过总督行使的司法权维持不列颠行省内部的社会秩序,而这种司法体系离不开各地政府的合作,这点突出表现在对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。本地官员的合作减轻了罗马政府的行政负担,并提高了这些官员在不列颠的政治威望。自哈德良以后,他们法律地位的提高则表明,行省秩序的维持和地方精英阶层政治特权的巩固,是一个相辅相成的过程。

总督虽贵为行省中最高的行政官员,但他唯一不便插手的领域是财政管理。财政管理在公共行省由财务官监督,在不列颠这样的皇帝行省,则由“皇帝的代理官”(proeurator Augusti)负责。“procurator”在晚期共和国时还只是一个私法术语,意为私人代理或某人的管家①,但自克劳狄皇帝起被广泛作为骑士等级官员的头衔。骑士在罗马社会是仅次于元老的第二等级,共和国时期的官职几乎不对骑士开放,因此,大量任用骑士是帝国时期政治结构的一大变化。

骑士等级的财产资格是40万塞斯特斯,较之元老等级的100万塞斯特斯,门槛不算高,一些富裕的行省自由人和军团退伍的百夫长都有可能获得骑士身份。与元老一样,骑士也有自己的晋升体系,但骑士之晋升更富弹性,因为皇帝的意志于其中的作用更加明显。承担军事义务是骑士生涯的基础,也是他们进一步出任民政职位的前提。他们通常先要在军队中担任“三种军职”(tres militiae),依次为:500人的辅助部队的营长(praelectus cohortis);军团的军政官(tribunus militium)或者1000人的辅助部队的指挥官;500人的骑兵团(ala)的长官(praefectus equitum)。个别有望高升之人接下来能当选为1000人的骑兵团的长官。上述职位的任期一般2到3年;担任完这些军职后,一些低等代理官的职位便向他们开放了。

代理官按年薪之多寡分为6万(sexagenarii),10万(centenari)20万(decenari)和30万(trecenarii)塞斯特斯四等。再往上就是整个行省的代理官,其职责包括清点税收,发放军饷和俸禄,确保皇帝的财政利益。不列颠代理官的年薪与绝大多数行省代理官一样,为20万(30万是保留给罗马官员而非行省官员的)。这个职位虽然很高,却不是为那些尚有晋升希望的人准备的。

从任命方式看,与总督一样,代理官亦由皇帝任命并直接对皇帝负责,因而不受总督司法权的约束。如此一来,行省中便同时出现了两个拥有实权的人物,虽然代理官负责财政,但总督和代理官之间的职权范围往往难以划清。权限的模糊使总督和代理官之间的关系暧昧不清,在一般情况下,双方的对立似乎多于合作。

代理官的社会地位虽然比总督低,但换个角度看,这反而使他更依赖皇帝的庇护,更忠心,因而也更能得到皇帝的青睐。皇帝乐于利用代理官充当自己的眼线,以监视总督的一举一动。皇帝也乐于接受某种程度的职权重叠和权限不清,以保证行省官员相互监督和彼此牵制,这最终有利于巩固皇权。其实,这正是罗马人惯用的“分而治之”原则在内政中的贯彻和体现。省级官员之间的权限范围难以画出界限,这是古代世界的普遍现象,赫梯、马其顿和拜占廷皆不乏此种情况。

标签: 诉讼程序 刑事案件